(1)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没有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 的隐私 权定义,一般认 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粗纤维测定仪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 或不 愿 为他人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的特征表 现为:隐私权的主体只 能 是自然人;隐私权的课题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私人 信息是 个人所有的情况、 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姓名、住所、家 庭电 话号码 等;隐私 权的内 容具 有真 实性和 隐蔽 性;隐 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2)网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随着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出现,网络 时代的 来临 不 仅给人类带来了繁荣,也对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念带来 了极大的冲击,使 得隐私权的保护日益面临挑战。另外,网络信息化社会已日渐形成,人 们对科技所发明的 工 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 之增 大,忽 视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谓防不胜防。主要表现如下: ① 非法获取、利 用他 人资 料,其表 现为:网络 安全 存在 隐患 导 致个 人 资 料泄 漏;采 用 ·92· 第4章 信息意识与伦理道德Cookies获取个人资料 (Cookies应用包括网上购物、网上登录、个 人化网站、网站 追踪、目 标 行销等)。
② 网络侵害隐私权的其他形式,表现为擅自在 网上宣扬、公布 他人隐 私,对个人 通信 内 容的侵害,向他人寄垃圾邮件,网络监听等。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公开他 人的 隐私阻 却违 法性 (注:阻 却违法 是 侵权法 上的专业 术 语,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然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但是由 于该行 为具有某种合法的 理 由或者事由,而使其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包括: ① 被害人同意; 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私事; ③ 意外事故,在网络上因出现了意外 的技 术故 障或其他意 外事 故,造成 个人资 料的 泄 漏或造成个人邮箱的破坏等,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5.相关个人资料保护的立法 上面两种方式都仅在于控制数据而已,但是隐私权并不仅仅只 是控制 个人数据,拥有 个 人数据的地方可不仅仅限于有浏览过的网站、发表过文章的电子布告栏。银行、学校、医院、 户政机关、航空公司等都有很多个人资料,而且是相当正确的数据。这 些地方一向是人们 最 信任的地方,但是数字化之后,这些数据是很容易就被不法之徒一举侵入或随意 贩卖,这 就 需要政府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和 隐私权。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 立法,来 保 护公民的个人资料和隐私权。例如,台湾地区就有“计算机处理个 人数据 保护法”(简称 “个 资法”)。为避免个人数据因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被政府及民间事业、团体或个人广泛 搜 集、计算机处理与利用,以致个人隐私受到不当侵害,台湾地区特 参考外国立法例及 经济 合 作暨发展组织(OECD)所定的八大原则,制定“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于 1995年 8 月 11日公布施行。 在欧洲,欧盟体创立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欧盟部长会议于 1995年 10月 24日通 过 “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并要求其会员国于 1998年 10月 24日 前依据 该指 令,以立法 来管 理 个人数据。该指令开宗明义宣示其目的为: (1)保障个人自由及基本人权,尤其是隐私权益; (2)确保个人数据于欧盟会员国自由流通。 目前,已依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制定指导标准 及完 成配合立法 的国 家,有比 利 时、英国、希腊、意大利、芬兰、葡萄牙及瑞典等国。 美国于 1998年 11月 4日发布“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该原则共计七大项,分别 为 通知、选择、转送、安全、数据完整、管 道及 执行。它 所揭 示的隐 私保 护原 则与 欧盟个 人数 据 保护指令相似,只是该原则是采用由业者自愿加入的方式,业者 承诺遵 守相关原则进行个 人 数据管理与接受消费者申诉,作为美国自律模式的规范个人数据处理依据。 4.4 个人信息与网络侵权 ·93·4.4.2 其他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是在 Internet环境中,利用 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 定而侵 犯国 家、集 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 应的民 事责 任的行 为。从实践上看,网络侵权行为 主要 是 对知识产权及人格权的侵害行为。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课题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网上侵犯著作权 在没有得到所有者或著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把他人的著述、音乐、动画 等,用于自己个 人 主页或者在网上公开,都属于违法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人们在发明、创作活动 中,通过文艺、 学术、美术、音乐等各种各样的形式所创造出来的物品或作品,称为 文化创 造物,它拥有知 识 产权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音乐中的乐曲、旋律也属于 这一范 畴,如果把他人 创 作的乐曲作为自己的东西,不经 许可 随意使用,便属 于侵犯知识 产权。这 里注意 的是,并 不 是“绝对不能使用”,只要得到许可而后使用就不会侵犯网上著作权。 随便地复制从朋友或熟人那里借来的软件,是被 著作权法所 明文禁 止的。
著作 权法 规 定,购买 的软 件只 能在自 己的 电脑内 安装 ,其他人 是不能借来复制的 。制 作软 件要 花很多 的工序和时间,如果使用 者都不购买 而借 来复制 使用 ,大概也 许就 不存在 先进 的软 件开发 者了。屈茂辉、凌立志在其所著的《网络侵权行为法》一书中,根据著作权的基本理论及我国 著 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将著作权定义为: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创作的文 学、艺术 和 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1)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包括: ① 网络使用者或者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 立的网页、电子布 告栏 等论 坛区非法复 制、传 播、转贴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② 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 载进行非法使用;超 越授 权范 围使用 共享 软件, 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③ 将在网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收集成册出版或供公共传阅等。 ④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到网 上进行公众交易或 传播,或者 明知 是 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将其在网上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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