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了《液态制冷剂中CFC-11和HCFC-123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的制订工作。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微孔板振荡孵育器、适用性和可行性,起草组在接到标准制订工作任务后,就成立了由具有丰富监测经验和气相色谱质谱分析经验的,多年从事环境监测分析工作的分析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编制组。不仅如此,起草组还引用了GB/T 3723《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以及SN/T 2537《进出口制冷剂检验取样方法》。
阅读《液态制冷剂中CFC-11和HCFC-123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后可知,标准中规定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原理是在一定的温度条件下,顶空瓶内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向液上空间挥发,产生一定的蒸气压并达到气液两相动态平衡,试样经气相色谱分离以及质谱检测器检测后,再通过与标准物质保留时间和质谱图相比较即可进行定性微孔板振荡孵育器、内标法定量,继而可获得检测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应至少分析1个空白试样,空白试样中目标化合物含量也不应超过方法检出限;连续分析时,每24小时分析一次标准系列中间浓度点,其测定结果与标准值间的相对误差应在±20%以内,否则须重新绘制校准曲线;每10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10个/批)应分析1个平行样,平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20%。